第三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提交《福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及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推荐对象是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推荐对象是其他市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经本人同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