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