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