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