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扶植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竞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