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和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工作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

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