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或者办理暂住手续的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理,至迟不得超过2日。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