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跨区变更住址的须交回暂住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