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跨区变更住址的须交回暂住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