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在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就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