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