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指挥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