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六条已修改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村(牧)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牧)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