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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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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已修改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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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