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与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调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