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终止或者被依法撤销以及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