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条例:

(一)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污水、垃圾处理;

(三)道路、桥涵、广场、路灯、管线共用通道、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养护;

(四)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的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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