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特许经营者经营的公用设施或者要求其承担公益性服务,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