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的作用。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