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的排污费、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上缴的部分外,其余资金全额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