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的排污费、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上缴的部分外,其余资金全额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