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对无法核定排污量的,按照上年度排污总量计算。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