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污染防治应当实行城乡统筹、流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