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