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两次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