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两次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