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拆除建筑物应当围挡施工,并采取压尘措施。拆除后九十日内未动工兴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拆除现场采取简易硬化,或者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