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持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每年通报一次本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