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