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