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