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