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持能够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办理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