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