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行为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任用会计人员是否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八)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