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会计法》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