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