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应当支持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计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