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乡建设涉及古城、古迹利用和开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