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二)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对投诉、举报的劳动者采取克扣或者降低工资、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