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工会应当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案件处理反馈制度,促进和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