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