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