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