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或者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

本条例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