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规划,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