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长短途贩运和代购代销等多种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