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注册登记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