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等项目,从批准之日起,减半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年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按上述项目用途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