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