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