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