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