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