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