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利项目申请、维持、维权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培训专利人才等专利促进事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