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司法和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